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扩大

发布时间:2019-03-08    浏览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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记者近日在新区环保局采访得知,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,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,根据上级文件精神,新区重新划定禁止销售、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。调整后,新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由原来的33.98平方公里扩大到151.47平方公里。

重新划定的区域为金州区八一路、国防路、金港路、联胜路、解放路和金华路合围区域,开发区东北大街以西华能大连电厂供热区,开发区东北大街以东、零号路以南、红星海和小孤山临港社区至东北大街以北、9#路以北、16#路以西所围成的国电开发区电厂供热区,16#路以东、零号路以南、9#路以北、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以西所围成的大连东海、东浩供热区域,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和小窑湾国际商务区全域,先进装备制造业园区(不含得胜街道),大化大孤山自备电厂集中供热区域,于今年6月30日前建成禁燃区。

高污染燃料指非车用的原(散)煤、煤矸石、粉煤、煤泥、燃料油(重油和渣油)、硫含量大于0.3%的固硫蜂窝型煤;硫含量大于0.5%、灰分含量大于0.01%的轻柴油、煤油;硫含量大于30毫克/立方米、灰分含量大于20毫克/立方米的人工煤气以及国家、省、市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(如树木、秸秆、锯末、稻壳等);禁燃区内不得新建、改建、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;对于现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(用于城市集中供热锅炉和电站锅炉除外),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20蒸吨/小时及以下蒸汽锅炉和14兆瓦及以下热水锅炉、各类燃煤炉窑(灶)等燃用设施的单位,应改用天然气、液化石油气、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。禁燃区内保留的燃煤锅炉要按照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3271-2014),实施烟气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或实现清洁能源替代,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。